(2015)杭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旺与李占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旺,李占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周旺,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李占怀,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周旺申请执行李占怀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李占怀下落不明,本案中提供的被执行人李占怀的住址,经我院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居住所在地村长核实,被执行人李占怀已不在杭锦旗锡尼镇古城村居住,后我院对被执行人李占怀的个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