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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柯增利、佀自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增利,佀自霞,清丰县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增利,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佀自霞,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丰县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瓦屋头镇里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3267458034。法定代表人:党建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柯增利因与被上诉人佀自霞、清丰县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2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柯增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柯增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增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元,减半收取640.5元,由上诉人柯增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杨 浩代理审判员  肖敬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兆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