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辽宁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朱宝纯、马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斗山机械有限公司,朱宝纯,马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2291号原告:辽宁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34号。法定代表人:孙洪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特,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崔鸿吉,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朱宝纯。被告:马晓光。原告辽宁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宝纯、马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长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斗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由原告辽宁斗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贾丽秋代理审判员 高 山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