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东辉与杨祖忠、杜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辉,杨祖忠,杜寿龙,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429号原告:郭东辉,男,生于1973年1月24日,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祖忠,男,生于1969年3月16日,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碧,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杜寿龙,男,生于1965年9月18日,汉族,农民。被告: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清江凤凰城小区天怡园5号楼1单元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1834117762。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辉与被告杨祖忠、杜寿龙、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东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郭东辉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6元,减半收取3298元,由原告郭东辉负担。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