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4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郑州市瑞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郑州市瑞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595号原告张丽萍,女,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被告郑州市瑞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0号大石桥清华园SOHO广场DE座2341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福,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原告张丽萍诉被告郑州市瑞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丽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郭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员钱慧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