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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冯嘉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嘉辉,冯嘉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97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嘉辉,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嘉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冯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冯嘉辉醉酒后驾驶粤J×××××号两轮普通摩托车,至中山市板芙镇芙中路威利厂对开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由被害人梁某驾驶的粤T×××××号两轮普通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杜某2)碰撞,造成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肇事后,冯嘉辉在现场昏迷,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冯嘉辉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2.6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冯嘉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4月11日,冯嘉辉经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后,冯嘉辉已赔偿梁某人民币6944元、杜某2人民币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嘉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嘉辉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冯嘉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冯嘉辉已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嘉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翟燕云连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