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志娟与孙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娟,孙广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428号原告李志娟,女,汉族,1992年6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孙广园,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娟诉被告孙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