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字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双涝与李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涝,李志江,李双涝,李志江,李双涝,李志江,李双涝,李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字1182号原告李双涝。被告李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涝诉被告李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涝自愿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涝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双涝承担(原告李双涝已��交25元,本院退付其25元)。审判员 赵栋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梦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