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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字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双涝与李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涝,李志江,李双涝,李志江,李双涝,李志江,李双涝,李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字1182号原告李双涝。被告李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涝诉被告李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涝自愿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涝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双涝承担(原告李双涝已��交25元,本院退付其25元)。审判员  赵栋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梦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