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贵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3刑初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贵彬,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到冠县公安局清水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8日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贵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德华、马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贵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6时50分许,被告人杨贵彬驾驶鲁P×××××号货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80公里100米处时,与陈某驾驶的冀E×××××.冀E×××××车追尾相撞,致鲁P×××××号货车乘车人李某死亡。经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贵彬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以证实被告人杨贵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贵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自愿认罪,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贵彬有下列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23日6时50分许,被告人杨贵彬驾驶鲁P×××××号货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80公里100米处时,与陈某驾驶的冀E×××××.冀E×××××车追尾相撞,致鲁P×××××号货车乘车人李某死亡。经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贵彬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由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2016年4月1日杨贵彬到冠县公安局清水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由下列当庭出示,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贵彬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23日6时50分许,其驾驶鲁P×××××号货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80公里100米处时,在杨贵彬欲超车时,与前方一辆车追尾相撞,致在货车后面卧铺睡觉的车主李某死亡。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无异议。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3日7时许,其驾驶冀E×××××.冀E×××××车在106国道威县根力多股份门前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其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前方有一辆半挂车右转弯,当该车不影响其行驶时,陈开始加速,后陈听到“咣”的一声,车像被什么东西拽了一下就熄火了。陈下车后发现在车后与一辆货车相撞了。于是陈就拨打了“122”报警,又拨打了“119”和“120”。后来知道后面车上司机受伤,卧铺上睡觉的那个人死亡了。3、威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了在上述时间、地点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事故当事人为杨贵彬、陈某,该事故死亡一人,受伤一人。4、威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证实,系鲁P×××××号解放牌牵引车前部与冀E×××××凯达牌半挂车后部相接触。5、威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该事故中杨贵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杨贵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李某无责任。6、威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意见书。证实,李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7、冠县公安局清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1日上午8时许,杨贵彬到冠县公安局清水派出所投案自首。8、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杨贵彬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贵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杨贵彬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贵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翟华山人民陪审员 闫学景人民陪审员 耿淑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贾玉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