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某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陈某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5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婷。被执行人:陈某雷,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某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一、解除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某雷2012年7月3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二、被执行人陈某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115820.52元和利息(利息以还款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的会计结算平台统计数据为准);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对被执行人陈某雷用于担保的抵押物即位于**县**镇**中学南侧住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期履行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22元,由被执行人陈某雷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雷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某雷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以被执行人陈某雷已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雷拥有的、位于**省**县**镇房屋一套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被执行人陈某雷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查封的标的物解除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雷拥有的、位于**省**县**镇房屋一套的查封。二、终结本院(2017)琼0271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