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蔡柳诉刘李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柳,刘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314号原告:蔡柳,女,生于1985年7月22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刘李男,男,生于1962年8月12日,汉族,干部,陕西省石泉县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军,男,汉族.原告蔡柳与被告刘李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蔡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柳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蔡柳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李芳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鲁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