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谢文红与株洲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红,株洲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448号原告谢文红,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红旗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刚平。原告谢文红与被告株洲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谢文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文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文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文红承担。审判员 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