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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木仁达来与阿拉塔、巴雅尔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仁达来,阿拉塔,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392号申请人木仁达来,男,蒙古族,1963年2月8日出生,牧民。被申请人阿拉塔,女,蒙古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巴雅尔,男,蒙古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木仁达来申请执行阿拉塔、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阿拉塔、巴雅尔名下其他财产经过我院执行员通过内部查控网、当地房管局、国土局及各大银行进行系统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木仁达来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解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