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民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作文与被上诉人刘启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作文,刘启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作文,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启飞,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上诉人李作文因与被上诉人刘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作文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作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作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李作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洪亭审判员 周 慧 君审判员 乔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婷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