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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谭小伟、叶长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谭小伟,叶长甲,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郭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冬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谭小伟,女,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叶长甲,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王龙,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小伟、叶长甲、王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49161.9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小伟仅执行6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有车辆、房产但不宜执行,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