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南湖劳保用品厂与重庆荣易达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南湖劳保用品厂,重庆荣易达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118号原告:重庆南湖劳保用品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南湖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8171H。投资人:卢利,职务,厂长。被告:重庆荣易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8904154Y。法定代表人:荣贵学。原告重庆南湖劳保用品厂与被告重庆荣易达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南湖劳保用品厂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南湖劳保用品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南湖劳保用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重庆南湖劳保用品厂负担。审判员 杨开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俊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