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郭玉龙与李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龙,李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3民初958号原告郭玉龙委托代理人赵虎森、赵满存,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伶原告郭玉龙诉被告李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93000元,佣金18600元,共计111600元,并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5日,原告通过郑州市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十分公司居间服务,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中介公司购房款定金及佣金,7月29日原告到银行办理了购房贷款,并支付了13357元的贷款费用,并约被告于2016年9月2日到房管局办理网签手续,但其后被告告知中介公司不想卖房,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也没有配合原告进行网签。原告经过中介公司多次协调无果,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双方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李伶于2017年5月9日前支付原告郭玉龙70000元,其它一切违约金、佣金、定金等被告李伶不再承担,双方就上述房屋买卖合同不再有任何其它纠纷;三、若被告李伶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需另行向原告支付40000元,被告李伶需共计支付原告11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余额由法院退回原告。原告同意中介公司将房本归还李伶。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阔晓晖人民陪审员 李喜凤人民陪审员 张庆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韵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