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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873冯立忠与陆凤娟、潘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忠,陆凤娟,潘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73号之一原告:冯立忠,男,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被告:陆凤娟,女,1971年2月9日生,汉族。被告:潘丽峰,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原告冯立忠与被告陆凤娟、潘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5月3日,冯立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立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冯立忠负担。审 判 长  许 跃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