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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6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陶建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6执324号被执行人:陶建华,男,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哈浦县人,住该县白沙镇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2015)海南二中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执行事项为:一、责令被执行人陶建华将登记在第三人陈灼英名下号牌号码为桂ES01**的本田歌诗图轿车强制过户至被害人赵进明名下,二、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7729元。在执行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陶建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符英钦审判员  任向华审判员  邱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