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兰波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2刑初2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波,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罗渡镇楼房湾村,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力帆汽车厂工作,身份证号:5116211989********,住重庆市北碚区。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波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澹台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兰波告诉被害人吕某某,甘肃省有一家经销商停业,有几辆其经销的同款车低于进价出售,最后双方谈好共六辆,每辆33000元。被告人兰波让被害人给他银行卡上打了15万元(说将钱先押在他跟前,等收到车后他将钱交给对方)。后到约定的交车时间未能交车,经多次催要,兰波一直推托。经查证,兰波将该钱全部用于打彩票。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兰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开始,被害人吕某某在河津市延平街经营力帆电动车,与力帆电动车山西区域经理被告人兰波熟识。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兰波因打彩票输钱,遂产生从经销商处诈骗钱财的故意。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兰波告知吕某某其他经销商处有便宜电动车要处理,如果购买需要提前打款,吕某某分两次向被告人兰波提供的建设银行卡转账十五万元,被告人兰波将骗得的十五万元全部用于打彩票。另查明,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兰波家属退赔被害人吕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波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害人吕某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手机截图、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兰波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韩永电人民陪审员 沈万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王 升书 记 员 樊倚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