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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佘锦峰、湖北瑞佳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佘锦峰,湖北瑞佳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财保40号申请人:佘锦峰,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叶露,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芸,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瑞佳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美地家园42门501号。法定代表人:严海忠。申请人佘锦峰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瑞佳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瑞佳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8,1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415)。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瑞佳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8,1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