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张佩东、常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张佩东,常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357号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丰村*组。主要负责人:包万顺,该公司常务副总。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丽,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佩东,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常虹,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张佩东、常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溯亚?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