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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刑更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关玉丹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玉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626号罪犯关玉丹,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6)浙0502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玉丹犯诈骗罪,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18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关玉丹在服刑期间(考核期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一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关玉丹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关玉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玉丹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