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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文斌与闫旺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武,闫旺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101号原告:赵文武,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告:闫旺信,男,成年,汉族,住陕西省佳县。本院在审理赵文武与闫旺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文武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军审 判 员  高兴银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大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