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文斌与闫旺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武,闫旺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101号原告:赵文武,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告:闫旺信,男,成年,汉族,住陕西省佳县。本院在审理赵文武与闫旺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文武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军审 判 员 高兴银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大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