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卢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11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6日被羁押,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3日被逮捕,2017年2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思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1日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在租来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城居委会第一住宅区新城市场临1铺位,放置了买来的三台游戏机(经鉴定,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吸引他人前来赌博,谋取利润。卢某某还支付工资聘请潘某负责收银上分,何某1、吴某1、李某1负责看风。2017年1月6日晚上,卢某某开设的赌场吸引多人正在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民现场抓获被告人卢某某、工作人员潘某、李某1、何某1、吴某1(四人均另案处理)以及参赌人员何某2等25人,从潘某处缴获投注款人民币11450元,从赌客身上缴获赌资,从吴某1、卢某某、李某1、何某1身上各缴获对讲机一部。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潘某、何某1、李某1、吴某1、谢某、黄某1、袁某、江某、苏某、罗某1、刘某、陶某、何某2、何某3、胡某、王某1、占某、欧某、黄某2、陈某1、张某1、叶某、王某2、罗某2、姚某、周某、莫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张某2、李某2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人黄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认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卢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扣押的投注款、对讲机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扣押的电子游戏机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的投注款人民币11450元、对讲机4台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的游戏机3台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