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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柯云飞与成华区火号火焰兔干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云飞,成华区火号火焰兔干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551号原告:柯云飞,男,汉族,1992年8月6日出生,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现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成华区火号火焰兔干锅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号。经营者:黄山,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义山,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宁,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幢*楼***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义山,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宁,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云飞(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成华区火号火焰兔干锅店(以下简称被告成华干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淘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起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回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云飞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施何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