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斯瑞化工有限公司、毕朗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市斯瑞化工有限公司,毕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斯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安山镇万庄村。法定代表人万长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毕朗,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西充县人,现住山东省临朐县。秦皇岛市斯瑞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毕朗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3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解除毕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账号62×××6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德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