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樊琼与吴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琼,吴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097号原告:樊琼,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吴劲松,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原告樊琼与被告吴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樊琼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琼撤回对被告吴劲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琼负担。审判员 张朝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肖畅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