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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樊琼与吴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琼,吴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097号原告:樊琼,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吴劲松,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原告樊琼与被告吴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樊琼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琼撤回对被告吴劲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琼负担。审判员  张朝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肖畅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