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金文与陈永红、帅秋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文,陈永红,帅秋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178号原告:陈金文,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陈永红,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帅秋桂,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原告陈金文诉被告陈永红、帅秋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金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帅秋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文撤回对被告帅秋桂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文撤回对被告帅秋桂的起诉。审判员 罗小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