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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刑初16号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胡某。辩护人张之敏。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胡某、辩护人张之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4日17时,被告人刘某某、胡某与朋友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刘某某租住的农机局家属楼房内饮酒。期间,李某某因在五大连池市“翡翠城售楼处”购买的住宅楼没有房照,没有合同感到生气,提议让刘某某、胡某与其一起去砸翡翠城售楼处。次日凌晨,三人从刘某某的住处出来后,携带口罩,刘某某、胡某手持铁棍,李某某手拿铁棍和雪铲来到翡翠城售楼处,将售楼处的门玻璃、灯箱、显示屏、广告牌、微型面包车砸毁。经鉴定毁坏物品价值41392.00元(价格基准日2016年6月15日)。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胡某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投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人唐某某、于某、刘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求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辩称,1.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出长条屏虽然被打击散落,但每块屏板外形完整,应存在残值,并且电子大屏幕根本没有被打中,应将大屏幕作价部分在损失总额中扣减;2.本案是因李某某与翡翠城开发商房屋买卖一事存在矛盾争议,纠集胡某李某某打砸售楼处,并非借故生非,而是事出有因。三人选择凌晨,面带口罩砸完玻璃、车辆后迅速逃离现场,其行为远不是公然挑战法律,藐视社会公德的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流氓动机表现,主客观上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应依法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3.胡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胡某、刘某某都是在刘某某的劝说下参与犯罪,应将刘某某、胡某、刘某某三人放在一起,准确认定胡某所起作用轻于刘某某,从而罚当其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17时,被告人刘某某、胡某与朋友李某某(在逃)在刘某某租住的农机局家属楼房内饮酒。期间,李某某称在五大连池市“翡翠城售楼处”购买的住宅楼没有房照,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让刘某某、胡某与其一起去砸翡翠城售楼处。次日凌晨,三人从刘某某的住处出来后,面戴口罩,刘某某、胡某手持铁棍,李某某手拿铁棍和雪铲来到翡翠城售楼处,将售楼处的门玻璃、灯箱、显示屏、广告牌、微型面包车钣金、玻璃砸毁。经五大连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41392.00元(价格基准日2016年6月15日)。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胡某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胡某投案。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胡某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5月25日,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8日,刘某某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0元。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6月4日入监服刑,201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绥化市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杨明,经营范围为公司承揽业务。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双泉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12日8时许,双泉派出所民警张佑林、邹积友到刘某某家找刘某某的母亲,告知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双泉派出所投案。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5日0时40分许,其在售楼处二楼睡觉时,被巨响声惊醒,到楼下发现门玻璃被砸碎了,然后给领导杨明打电话,并按杨明吩咐拨打110电话报警。损坏的物品有LED牌匾灯、灯箱牌匾、门玻璃、卷帘门、面包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右侧门玻璃。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翡翠城售楼处二楼住宿,2016年6月15日半夜,其听到楼下有砸东西的声音,其从监控看见有人在砸售楼处,就打电话给刘会计让她别下来,外边没有声音了后,其与刘会计下楼,然后刘会计报了警。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5日1时许,会计刘某某打电话说售楼处被砸了,从售楼处的监控视频上看,有一个像是刘某某。证人李东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某某系父子关系,2016年2月份李某某买了一个楼,向其要了10万元钱。证人杨明的证言证实,其通过观看监控录像,怀疑在翡翠城售楼处的人是唐某某、李某某和刘某某。其因盖楼与唐某某产生矛盾,唐某某曾向其索要现金100多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14日晚,其与李某某、胡某三人在其租住的农行家属楼家中饮酒时,李某某说在“翡翠城”买的楼房没有合同和房照,很生气,让刘某某与胡某和他一起去“翡翠城”售楼处,三人持铁棍将“翡翠城”售楼处的门玻璃、电子显示屏、面包车玻璃等物品砸毁。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刘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五大连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翡翠城”售楼处被刘某某、胡某等三人砸毁物品损失价值41392.00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视听资料证实案发过程。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借故生非,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且二人在犯罪过程中均实施了毁损财物的行为,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双色显示屏、全彩P10型电子显示屏状态已经发生较大改变,物价评估部门进行鉴定时是在对这两个显示屏进行查验后才作出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认为长条屏(双色显示屏)存在残值、全彩P10型电子显示屏没有被打中,应将此显示屏作价部分在损失总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未签订购房合同及未取得房产证不能作为李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胡某任意毁损“翡翠城”售楼处财物的正当理由,且三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对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三人的行及主客观上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二、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海军人民陪审员  刘亚莉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翊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