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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顾红与扶晓、张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红,扶晓,张如,弘通(江苏)电器有限公司,陈学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顾红,女,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扶晓,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张如男,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弘通(江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白甸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如男。被执行人陈学太,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关于顾红与被执行人扶晓、张如男、弘通(江苏)电器有限公司、陈学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红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0800元及违约金。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扶晓、张如男、弘通(江苏)电器有限公司、陈学太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扶晓、张如男、弘通(江苏)电器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了轮侯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顾红与被执行人陈学太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现查明:被执行人扶晓、张如男、弘通(江苏)电器有限公司所欠债务较多,名下房产均有抵押且有在先查封。弘通(江苏)电器有限公司房、地产目前另案正在处置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扶晓、张如男、弘通(江苏)电器有限公司、陈学太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扶晓、张如男、弘通(江苏)电器有限公司、陈学太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顾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赵祖华审 判 员  韩良骍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