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5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深圳志德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志德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5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志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殷志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徐士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深圳志德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神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50.00元(包括诉讼费4000.00元,执行费6050.00元)。本载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中健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宁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