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代良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财保30号申请人: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扬,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代良刚,男,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职工,住青铜峡市。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代良刚在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青铜峡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8296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并以刘宏伟名下宁A*号”奥迪”牌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代良刚在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青铜峡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8296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薛伟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盛海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