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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5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黎新喜、林仕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新喜,林仕钦,林礼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592号之二原告: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大冲。法定代表人:吕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博、伦健文,均是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黎新喜,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林仕钦,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林礼新,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新喜、林仕钦、林礼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伦健文、被告林仕钦以及被告林礼新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新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3日,原告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271.90元,保全费1020元,合共3291.90元,由原告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蔡应犀审判员  冯豪德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