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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梦瑶与冉玉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梦瑶,冉玉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031号原告:徐梦瑶,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万民,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玉玉,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梦瑶与被告冉玉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由审判员陈红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梦瑶诉称2016年8月25日,穆军军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被告冉玉玉担保,还款时间届满,穆军军及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冉玉玉还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5600元,合计45600元。被告冉玉玉在庭审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原、被告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在新疆兵团第九师,双方纠纷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即生效。审判员  陈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