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瑞平与乔交成、高占梅、高战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平,乔交成,高占梅,高战全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8民初272号原告:刘瑞平,男,汉族,住榆林委托代理人:刘小利,男,汉族,住佳县被告:乔交成,男,汉族,住榆林被告:高占梅,女,汉族,住榆林被告:高战全,男,住米脂原告刘瑞平诉被告乔交成、高占梅、高战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小利,被告乔交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占梅、高战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瑞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乔交成向原告支付运费76500元;2、判令被告高占梅、高战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5月7日,原告刘瑞平与被告乔交成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以自有车辆陕K30**车为被告乔交成运输煤炭,运费按实际运输吨数结算。运输起始地为府谷县,目的地为青海省。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乔交成欠原告刘瑞平运费76500元。此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乔交成一直未付。2015年3月16日被告乔交成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条据1支,被告高占梅、高战全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欠款条据上签名、捺印。被告乔交成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被告乔交成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交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瑞平运费76500元,被告高占梅、高战全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被告乔交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江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