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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敏申请执行西安云天航空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西安云天航空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云天航空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蓝天九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西安云天航空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西安云天航空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9750元及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98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9日及4月14日共履行案款6450元(扣除王敏向西安云天航空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33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王敏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4执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