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90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9041胡启元与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启元,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9041号之三原告:胡启元。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东,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启元与被告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胡启元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启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启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减半收取计90900元,由原告胡启元负担。审 判 长 胡 明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