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耿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743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耿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耿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鹿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