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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甫林与南通市港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甫林,南通市港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23行初26号原告许甫林,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通市河东南路157号。法定代表人陶建,局长。被告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58号。法定代表人曹金海,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甫林诉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及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许甫林于2017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甫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甫林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甫林负担。审 判 长  吴云霞代理审判员  陆婷婷人民陪审员  陈久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陶翛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