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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云凤与疏翠平、史许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凤,疏翠平,史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凤,女,199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疏翠平,女,198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史许斌,男,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凤与被执行人疏翠平、史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贵民一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疏翠平、史许斌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疏翠平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R×××××号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