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付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964号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生,住九台市.被告付林,男,汉族,1952年7月8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