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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付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964号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生,住九台市.被告付林,男,汉族,1952年7月8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