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宝运、王玲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运,王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运,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玲玲(曾用名王小明),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王宝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玲玲之夫李彦民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