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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603孙勇与苗新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苗新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勇,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苗新尚,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孙勇与被执行人苗新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苗新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勇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付的2000元,利息总额以31200元为限)。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苗新尚负担。因被执行人苗新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房产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查询车辆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