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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程明、程英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程英,程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明,男,51岁(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汉寿县,初中文化,系北京十里河天骄民俗文化城“迷你宝贝”店店主,住北京市朝阳区。2015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4月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鑫,北京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英,女,35岁(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汉寿县,中专文化,系北京十里河天骄民俗文化城“迷你宝贝”店店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5月3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本东,男,60岁(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汉寿县,小学文化,系北京十里河天骄民俗文化城“迷你宝贝”店店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5月3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明、程英、程本东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明及其辩护人张鑫、被告人程英、程本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明伙同被告人程英、被告人程本东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3日,在程明承租的本市朝阳区北京十里河天骄民俗文化城水族东区15号“迷你宝贝”店内,被公安机关查获欲出售黑池龟(Geolemyshamiltonii)1只,豹纹陆龟(Geochelonepardalis)1只、胫刺陆龟(Geochelonesulcata)1只、红腿陆龟(Ghelonoidiscarbonaria)1只、高冠变色龙(Chamaeleocalyptoratus)1只、缅甸星龟制品(Geocheloneplatynota)1件、凹甲陆龟制品(Manouriaimpressa)1件、豹纹陆龟制品(Geochelonepardalis)1件和胫刺陆龟制品(Geochelonesulcata)1件。经鉴定,黑池龟、缅甸星龟均属于《CITES公约》附录I物种,豹纹陆龟、胫刺陆龟、红腿陆龟、高冠变色龙均属于《CITES公约》附录II物种,凹甲陆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28286元。被告人程英、程本东被民警当场抓获。2016年7月4日,被告人程明被民警抓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明、程英、程本东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许可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明、程英、程本东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我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程明、程英、程本东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被告人程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程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告人程明认罪态度较好。三、被告人程明构成犯罪未遂。请法院对被告人程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明伙同被告人程英、程本东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3日,在程明承租的本市朝阳区北京十里河天骄民俗文化城水族东区15号“迷你宝贝”店内,被公安机关查获欲出售黑池龟1只,豹纹陆龟1只、胫刺陆龟1只、红腿陆龟1只、高冠变色龙1只、缅甸星龟制品1件、凹甲陆龟制品1件、豹纹陆龟制品1件和胫刺陆龟制品1件。经鉴定,黑池龟、缅甸星龟均属于《CITES公约》附录I物种,豹纹陆龟、胫刺陆龟、红腿陆龟、高冠变色龙均属于《CITES公约》附录II物种,凹甲陆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28286元。被告人程英、程本东被民警当场抓获。2016年7月4日,被告人程明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程明辨认出1-7号动物系公安机关在迷你宝贝店内查扣的陆龟,8-9号动物系公安机关在迷你宝贝店内扣押的蜥蜴,10号动物系公安机关在迷你宝贝店内扣押的变色龙,11-26号动物制品系公安机关在迷你宝贝店内扣押的陆龟制品;被告人程英、程本东分别对起获的陆龟制品及野生动物辨认的情况。2、证人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工作说明证明:程明大约2008年就在天骄文化市场经营。2016年4月与市场新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租赁水族东区15号迷你宝贝店铺,经营龟类及龟的相关器材。程英是给程明打工的,程本东是程明亲戚,负责看店和出售。天骄市场没有特许经营许可的商户。市场与商户都签订了责任书,明确告知不许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通过发放材料等方式经常进行宣传。以及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证人王某分别辨认出程英、程本东、程明。3、证人李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天骄文化市场迷你宝贝店的老板是程明。程英、程本东在店里帮忙看店和出售。以及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证人李某分别辨认出程英、程本东、程明。4、证人郭某证言证明:天骄文化市场迷你宝贝店老板是程明。程英、程本东是2015年12月到店里帮忙看店、卖东西的。5、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5月3日,民警对北京天骄民俗文化市场水族东区15号迷你宝贝店勘验检查的情况,以及从店内起获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况。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证明:经鉴定,第一类涉案动物1号为豹纹陆龟,第二类涉案动物2号、3号为缅甸陆龟,第三类涉案动物4号、动物制品11号为胫刺陆龟,第四类涉案动物6号为红腿陆龟,第五类涉案动物7号为黑池龟,第六类涉案动物制品11号为黄缘盒龟,第七类涉案动物制品14号为缅甸星龟,第八类涉案动物制品26号为凹甲陆龟,第九类涉案动物10号为高冠变色龙。黑池龟、缅甸星龟均属于《CITES公约》附录I物种,豹纹陆龟、胫刺陆龟、红腿陆龟、高冠变色龙均属于《CITES公约》附录II物种,上述物种在中国无自然分布;凹甲陆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28286元。7、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修正意见证明:对程英手机中的短信、微信、QQ等涉及出售、购买野生动物的相关信息及支付记录的鉴定情况。8、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治安管理责任书证明:2016年4月7日,程明与天骄民俗文化市场签订租赁协议,经营水族类商品。并承诺禁止经营法律和行政管理部门禁止销售的各种商品。9、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的复函证明:一、黑池龟、缅甸星龟属于《CITES公约》附录I物种,根据《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核定该物种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局出售、收购和利用国家一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规定,2016年1月底前在北京市从事出售、收购、利用和运输上述野生动物及制品,需要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申请,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并取得《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凹甲陆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豹纹陆龟、胫刺陆龟、红腿陆龟、高冠变色龙属于《CITES公约》附录II物种,根据《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核定该物种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2016年1月底前在北京市从事出售、收购、利用和运输携带上述野生动物及制品,需要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北京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决定书》。三、程英、程明、程本东均未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过出售、收购、利用、运输上述动物的申请。10、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关于野生动物制品许可有关事项的复函证明:程英、程明、程本东未向国家林业局保护司申请办理出售、收购、利用黑池龟的相关行政许可。11、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民警在迷你宝贝店内查获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过程。12、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5月2日,民警接到电话举报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天骄文化城迷你宝贝店内出售斑点池龟等国家级保护动物。民警对该店布控调查后,5月3日在该店内查获程英、程本东,并查获疑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只,疑似龟壳1个和程英使用手机1部。2016年7月4日13时许,民警在朝阳区十里河天骄文化城路边巡逻盘查发现一名可疑男子。经过身份核实,发现该男子叫程明,为在逃人员,随即将程明抓获。1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涉案苹果手机1部、疑似龟壳16个、疑似蜥蜴2只、疑似变色龙1只、龟类7只均被扣押。14、野生动物接收证明、扣押物品保管证明:涉案10只动物均被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涉案手机一部、龟壳10只保管在森林公安分局物证室。15、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程明、程英、程本东身份情况。16、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程明于2015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4月被社区戒毒三年。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明伙同被告人程英、程本东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明、程英、程本东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成立。被告人程明的辩护人所提第一点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程明、程英、程本东的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明、程英、程本东当庭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程英、程本东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明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程英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程本东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在案扣押的豹纹陆龟一只、黑池龟一只、胫刺陆龟一只、红腿陆龟一只、高冠变色龙一只、豹纹陆龟龟壳一只、胫刺陆龟龟壳一只、缅甸星龟龟壳一只、凹甲陆龟龟壳一只、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予以没收,缅甸陆龟二只、黄缘盒龟龟壳一只退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孟丽娟人民陪审员  吴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雪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