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魏宗丽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宗丽,赵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4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魏宗丽,女,汉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宝庆后上街27号楼21单元41号。委托代理人罗太义,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泽才,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先市镇新华路98号附1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赵泽才的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长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