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林天降与章勇刚、俞颖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降,章勇刚,俞颖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1481号原告:林天降,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青,永康市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勇刚,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俞颖佩,女,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林天降与被告章勇刚、俞颖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天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林天降负担。审 判 长 施红敏人民陪审员 梅 玉人民陪审员 徐伟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徐奇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