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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林天降与章勇刚、俞颖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降,章勇刚,俞颖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1481号原告:林天降,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青,永康市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勇刚,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俞颖佩,女,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林天降与被告章勇刚、俞颖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天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林天降负担。审 判 长  施红敏人民陪审员  梅 玉人民陪审员  徐伟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徐奇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