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茹辉与朱付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辉,朱付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3民初151号原告:茹辉,男,1965出生。被告:朱付义,男,1950年出生。原告茹辉与被告朱付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茹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茹辉负担。审判员 余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雪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