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4799江阴市金三角仰方建材批发部与江阴市亚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金三角仰方建材批发部,江阴市亚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799号原告:江阴市金三角仰方建材批发部,经营场所江阴市金三角木材市场A区803号,组织机构代码L4435911-4。经营者:冯仰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华,江阴市利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来兴,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亚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申新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33995511。法定代表人:吴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金三角仰方建材批发部诉被告江阴市亚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金三角仰方建材批发部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阴市金三角仰方建材批发部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金三角仰方建材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市金三角仰方建材批发部已预交),由江阴市金三角仰方建材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潘亚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