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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何肜鋆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施杰,何肜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8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李永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毓,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梦,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杰,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何肜鋆,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施杰、何肜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颜莉丽审 判 员  巫 松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峥 关注公众号“”